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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违法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016-05-16 09:18:03  
2015年12月18日   国土之声
 
      在案件查处过程中,通过对违法用地的勘测定界,并将有关坐标数据套合到相应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对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标示的规划地类,以便判定违法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是否占用基本农田。
      但需要注意的是,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上一轮规划有很多不同,提出了“三区四界”等新规定,增加了规划弹性,在具体判定是否符合规划时,需视不同情况分别判定:
      一、当违法用地属于批次用地范围内的,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区对照,看其是否在城镇工矿建设用地区内。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2号),从2012年4月1日起,土地管理各项相关工作要以经批准的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数据库为依据。各地编制的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了“三界四区”(即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扩展边界和禁止建设边界,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禁止建设区)。
      当违法用地位于禁止建设用地区的,应当判定为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当违法占用地块位于允许建设区的,应当判定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当违法地块位于有条件建设区内的,如不突破允许建设用地区规模,允许建设用地区空间布局可在有条件建设用地区内进行形态调整,原则上也可判定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如突破允许建设用地区规模,则必须进行规划修改程序后方可调整,原则上可判定为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当违法地块属于单独选址项目范围的,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单独选址项目清单或交通廊道比对,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交通廊道内,或已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单独选址项目清单范围内的项目用地,可判定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在上述范围内的项目用地,应当判定为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违法用地占用未利用地的,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3、24条的规定,不存在是否符合规划问题。即应当判定为符合规划。
      四、违法地块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标示的基本农田范围的,原则上判定为占用基本农田,但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2号)文件精神
      已列入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设定的交通廊道内,或已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点建设项目清单的民生、环保等特殊项目,在不突破多划基本农田面积额度的前提下,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中规划多划的基本农田时,按占用一般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不视为占用基本农田,也不需要另外不划基本农田,但用地单位必须落实补充耕地任务,按占用基本农田标准缴纳税费和对农民进行补偿。
      未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设定的交通廊道内,未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项目清单的民生、环保等特殊项目,或超出多划基本农田面积额度的,均按占用基本农田认定。
      五、在执行行政处罚决定时,若该宗违法用地所依据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了重大调整,涉及该地块规划符合性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即违法行为发生时、作出处罚决定时或执行处罚决定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作出了重大调整,违法宗地的规划要求发生变更的,可按从旧从轻原则,调整处罚内容,或重新作出处罚决定。
例如:
      违法行为发生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宗地规划用途规定为农用地,依法应当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作出处罚决定或执行处罚决定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依法作出了调整,调整后规划用途为建设用地,则应当依据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处罚内容或重新作出处罚决定,对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依法没收;
      违法行为发生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宗地规划用途规定为建设用地,依法应当没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作出处罚决定或执行处罚决定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依法作出调整,调整后规划用途为农用地的,则应当依照从旧从轻原则,适用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处罚内容或处罚决定不再调整,但应当明确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翻建、扩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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