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1-18 岳晓武 土地观察
土地管理涉及的法律、法规、政策较多,同一个问题的相关规定往往散见于不同的法规和政策文件之中。同时,不同的项目有不同的特点,对用地的要求也不同。在供地工作中,各地在土地政策规定上往往不同程度地存在“不了解、不会用、不敢用和懒得用”等问题,人为造成了大量违法用地。 要解决这些问题,国土资源部门得正确理解和集成应用土地政策,及早介入、主动服务,根据项目性质、特点和用地需求,加强用地策划,明确相应的土地提供方式,研究提出项目用地解决方案。本期特邀有关专家讲解使用存量集体建设用地的程序。
建设需要使用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应当区分项目类型,分别办理相应的用地手续。 乡镇村公益事业、公共设施用地、村民住宅用地,以及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可以直接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以集体经济组织为主体或者集体经济组织以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联营与其他企业共同或合作开发建设公租房的,也可利用集体建设用地。 上述建设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用地。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具体联营费用或股份核算等,应由项目单位或项目建设方与提供集体建设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协商确定。 国家建设项目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土地征收审批手续后依法供地;集体建设用地不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不需要用地计划指标,不缴纳新增费和耕地开垦费。征收集体建设用地超过70 公顷的,应当报国务院审批,70 公顷以下的,报省级人民政府审批。 属于圈内批次用地的,办理土地征收手续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后,根据实施城市规划的需要,划分相应的宗地,根据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和项目性质、特点等拟定供地方案,供地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具体供地。 属于单独选址项目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土地征收方案和供地方案一并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具体供地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