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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监察支队《考勤办法(试行)》和《请销假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7-06-14 09:23:29  执法支队

各队室:

经支队党委会研究同意,现将《考勤办法(试行)》和《请销假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执法监察支队

       2017414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执法监察支队

考勤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严格考勤,奖勤罚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武汉市党政机关干部“庸懒散”行为问责暂行办法》和《武汉市公务员考核实施意见(试行)》的规定,结合支队实际管理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考勤内容

    (一)出勤

    工作时间:每周五天制(周一至周五,遇节假日调整除外),上午8:3012:00时,下午14:3017:30时(夏时制15:0018:00时)。

1、日勤:工作日按时到岗、离岗次数。

2、加班:超出规定工作时间确需连续工作一个小时以上的,视为加班。加班由各部门负责人提出事由并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支队主要领导批准。

    (二)缺勤

    1、迟到:上班时间半小时(含)内未假不到岗,即为迟到,以次数累计。

2、早退:在规定下班时间前半小时(含)内未经批准擅自离岗,即为早退。

3、旷工:超过规定上班时间半小时未假不到岗或在规定下班时间半小时前未经批准擅自离岗、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请假期满未申请续假或申请续假未获批准、因公外出逾期不归、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分配拒绝到岗工作即为旷工。

二、考勤登记

(一)支队办公室负责考勤工作。办公室确定专人担任考勤员,负责收集考勤(包括加班情况)信息。考勤员建立考勤登记表,逐日如实填报干部职工出勤情况,并妥善保管原始记载。

(二)支队全体干部职工工作日早上上班和下午下班时,通过考勤机打考勤。请事假后到岗的,应通过考勤机打考勤。因公外出确实无法打考勤的,应事前报分管支队领导批准,报办公室备案。

三、考勤奖惩措施

1、考核年度内,考勤没有迟到、早退、旷工和请事假记录的,年度考核评优、评选先进、干部提拔任用时,优先考虑

2、考核年度内,考勤有多次迟到、早退、旷工记录的,原则上不得在年度考核中评定为优秀或先进

3、因迟到、早退、旷工被上级检查发现、媒体曝光的,由支队党委、纪委视情实施问责或给予相应政纪处分。

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武汉市党政机关干部“庸懒散”行为问责暂行办法》和《武汉市公务员考核实施意见(试行)》的规定,存在迟到、早退、旷工等工作作风问题的,按照上述法规要求处理。

5、单次加班连续两个小时(含)以上或一个月内累计加班两个小时(含)以上的视为加班半天,单次加班连续五个小时(含)以上或一个月内累计加班五个小时(含)以上的视为加班一天。加班半天以上的,对应时间补休(不计入公休假)或冲抵事假,具体补休或请事假时间由当事人书面申请,各部门负责人审核并报分管领导同意后,交办公室考勤员登记备案。符合补休条件的,原则上在加班当月或次月内补休,不逐月累计,不带入加班后的第三个月。因会议、集体活动等工作任务,全体人员加班的,原则上不补休。因防汛救灾、重大突发事件加班的,补休时间由支队党委会“一事一议”确定。

四、考勤要求

(一)支队干部职工要自觉遵守考勤制度,进一步增强劳动纪律观念,树立支队良好的形象。

(二)考勤员要认真负责、大公无私、实事求是,把进行登记,不得追记考勤,不得遗漏或误记,要将考勤登记逐月保存好,不得涂改和遗失。

(三)考勤员应将考勤情况一周一通报,并及时将迟到、早退、旷工等缺勤情况,反馈当事人,向当事人所在部门负责人和支队领导报告。

(四)干部职工在支队范围内调动,被调人员的考勤情况转给调入部门。

(五)考勤登记情况作为年度考核、评先评优、干部提拔任用的参考依据。问责情况或处分情况记入人事档案备存。

(六)如违反本制度或弄虚作假,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对违反本制度的工作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执法监察支队

请销假管理办法

(试行)

 

为加强支队内部管理,严格请销假制度,规范请销假程序,根据《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全省国家公务员病、事假及病、事假期间有关待遇问题的通知》(鄂人险[1998]108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通知》(武政办[2017]16号)的规定,结合支队工作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一、请假类别

干部职工因公休、探亲、事、病、婚()、工伤、产(护理)假等事由可提出请假申请。

二、批准权限

1、工作日期间,科级(含)以下工作人员请假半天以上三天(含)的,由分管支队领导批准;请假三天以上的经分管支队领导同意后报支队主要领导批准。

2、法定节假日期间,科级(含)以下工作人员外出(不含离境)需报分管支队领导批准。

3、处级以上干部工作日请假或节假日外出(不含离境)按照上级规定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

4、干部职工外出离境的,按照上级规定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

三、请假程序

1、请假半天以内的可口头向分管支队领导申请,经批准后告知办公室登记备案。

2、请假一天以上或外出(离境)的,由本人书面申请,按照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批准权限办理审批手续后,交办公室登记备案。书面请假单由办公室统一印制并编号,请假人需请假的,到办公室领取。

四、销假规定

1、请假期满的,应在上班当天销假,未销假的按超假处理。外出离境的,上班当天完成销假手续后的一周内,上交因私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2、请假人在销假时,按照请假批准权限办理,由办公室登记备案。销假手续口头办理即可。

五、有关要求

1、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请假原则上应事前申请并经批准后方可休假,事中、事后申请均视为旷工。因交通事故、急重疾病、亲人病故或极端天气等特殊原因,难以事前请假的,可事后补办请假手续。

2、请假申请须注明请假事由,具体请假天数(时间)。外出(离境)的,还必须注明外出(离境)的目的地。

3、需休病假的,在出示医院相关证明的同时,还必须按照批准权限和程序的规定,办理请假手续。仅凭医院相关证明但未经批准休病假的,按旷工处理。本人因病无法办理请假手续的,可委托同事、亲属办理,或由办公室工作人员上门办理。支队可视情到开具病休证明的医院核实有关情况。

4、在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期之外,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占用本人工作时间办理私事的,可以请事假。请事假一年内累计最多不得超过十五天,其中工作年限满一年不到五年的,假期不得超过七天;工作年限满五年的,假期不得超过十五天。

5、公休假未休或未休完,请事假半天以上的,对应冲销当年公休假时间。公休假已冲销完,事假天数超过规定上限的,扣发超过上限事假天数基本工资,具体扣发办法按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关于全省国家公务员病、事假及病、事假期间有关待遇问题的通知》(鄂人险[1998]108号)规定办理。

6、公休假已休完,请事假天数超过规定上限的,扣发超过上限事假天数的基本工资,具体扣发办法按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关于全省国家公务员病、事假及病、事假期间有关待遇问题的通知》(鄂人险[1998]108号)规定办理。

7、公休、事、病假等期间的其它待遇,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关于全省国家公务员病、事假及病、事假期间有关待遇问题的通知》(鄂人险[1998]108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通知》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8、产(护理)、探亲等假按照《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

9、支队办公室负责请销假登记备案工作。办公室考勤员负责记录请销假情况,会同考勤情况登记在册,逐月保存,不得遗漏或误记,不得追记,不得涂改和遗失。请销假情况一周一通报。

10、干部职工的事假情况将结合考勤情况,分四个层面排序,每年通报一次,作为年度考核、评先评优、干部选拔任用的参考依据。其中第一层面为未请事假且没有迟到早退现象的;第二层面为有请事假,但没有迟到早退现象的;第三层面为未请事假,但有迟到早退现象的;第四层面为有请事假且有迟到早退现象的。

六、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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