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规划、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行为,提高规划、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水平,防止和纠正规划、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行政过错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武汉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监察大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在从事执法监察工作中,作为与不作为的行政过错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过错,是指执法人员不履行、违法履行或不当履行行政执法职责,贻误执法监察工作,或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第四条 规划、国土资源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监察大队成立规划国土资源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大队追错领导小组”),其成员为大队长、副大队长及纪检、案件审理科等部门负责人,负责大队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大队追错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由案件审理科承担。
第六条 大队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在巡查中发现违法建设、违法用地、矿产资源违法行为隐情不报的;
(二)应当立案处理的违法建设、违法用地、矿产资源行为,未予立案处理的;
(三)经手办理的违法建设、违法用地、矿产资源违法案件,不实事求是,所报的违法建筑面积或占地面积与事实有较大出入的;
(四)在执法过程中掺杂个人感情因素,调解矛盾偏袒一方或提出的处理意见有失公正的;
(五)因勘验不仔细,事实不清楚,导致误拆、误罚而引起群众投诉、行政诉讼败诉而出现经济赔偿的;
(六)未按规定的时间、程序、权限、标准等处罚违法建设和违法用地的;
(七)丢失违法建设、违法用案件处理档案或重要档案资料的;
(八)越权审批办理及超出本部门权限办理各类批准文件或提供以大队名义发出的各类证明、函件的;
(九)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
第七条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的主要任务是确定过错的性质,查明造成过错的原因、危害程度及后果,确定过错责任人应当承担的责任,作出处理决定。
第八条 错误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责任划分:
(一)责任追究中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办理、谁负责,谁审核、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二)由于经办人弄虚作假或渎职失职,致使审核、审批人员作出错误决定的,追究经办人责任;
(三)负责审核、审批的人员,对发生的错误应发现而未发现的,除追究经办人责任外,还要追究审核、审批人员责任;
(四)批准人不负责任作出决定,追究批准人责任;
(五)在履行公务的过程中,明确表示不同意错误意见的人员不承担责任;
(六)经办人的意见经过批准出现错误的,由经办人承担责任,批准人承担连带责任;
(七)集体研究决定错误的,由主持人和坚持错误意见的人承担责任。
第九条 错误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责任划分:
(一)根据规划、土地、矿产办案工作程序作出处罚决定的案件被认定为错案的,其责任由承办人承担;
(二)根据程序,经审核、审批的案件被认定为错案的,其责任由承办人、审批及审批人共同承担;
(三)因承办人在认定、事实上提供了虚假证据或滥用职权而被认定为错案的,其责任由承办人员承担;
(四)因案件审批人改变处罚决定而导致错案的,其责任由案件审批人承担。
第十条 由于经办人玩忽职守,致使审核批准人作出错误决定的,追究输人责任;负责审核、审批人员,对发生的错误应发现而未发现的,经办人和审核、审批人共同承担责任。经办人弄虚作假的,追究经办人责任;批准人指令经办人作出违法决定的,追究批准人责任。
第十一条 过错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在被调查过程中,拒绝提供与过错行为有关的文件,资料及其他必要情况,拒不交待过错事实的;
(二)故意隐瞒案件事实真相,转移、隐匿、涂改或销毁有关证据或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三)对控告、检举、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四)有受贿、索贿等徇私舞弊情节的;
(五)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本办法所列过错行为的;
(六)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十二条 对大队行政管理人员和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过错,依照政纪规定追究责任。给予行政处分的,根据情节轻重,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的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因执法过错造成经济损失或引起行政赔偿的,应责令过错责任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第十三条 全年累计发生行政过错3件以上的,除承担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责任外,另扣发责任人年终奖,承办人和审批人调离本岗位。
第十四条 大队案件审理科负责行政执法过错案件的受理工作。受理后,制作《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报告》,报行政过错责任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报告的具体内容包括:案件来源;过错责任人;案情简介;过错的主要内容及认定的依据;发生过错原因;后果及影响;处理决定建议。
第十五条 决定予以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由大队案件审理科制作《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决定书》。
第十六条 被处理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书15日内,向大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提出申诉。复核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大队追错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二00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