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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湖北省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2010-12-21 09:36:51  

鄂政发[2001]35号 

      《湖北省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省政府令第214号,以下简称《规定》)已于6月15日发布,将于7月1日施行。这是我省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严格依法行政的一个重大步骤,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保证《规定》全面、正确地实施并以此促进我省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严格依法行政,是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政府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各地各部门对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施行应当高度重视,切实做好各项工作。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从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严格依法行政的高度,充分认识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意义。
      江泽民总书记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并指出:“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切实保障公民权利,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这是党中央对新时期政府法制建设提出的新要求,是建立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的重要保证。《规定》就是贯彻江泽民同志指示的具体体现。《规定》吸收了我省各地各部门几年来试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成功经验和外省的有效做法。健全、完善我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对于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和保障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改进行政管理工作,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建立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都具有重要意义,将产生深远影响。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都要从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严格依法办事、适应WTO要求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规定》的重要意义,明确《规定》在整个政府工作中的地位。要充分认识《规定》要规范各级行政机关行政执法行为的重要法律依据之一,不仅对行政执法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为加强依法行政提供了新的条件和动力。各地各部门要通过贯彻实施《规定》,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加强政府法制建设,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切实担负起维护国家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团结带领全省人民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神圣使命。
      二、深入学习,广泛宣传,让《规定》深入人心。
      《规定》是我省第一部以责任制度形式规范全省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行为的重要规章,其作用一是建立责任制,增强依法行政的压力和动力,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落实党中央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二是及时发现纠正执法违法行为,充分发挥法律双刃剑作用。《规定》确立的各项责任制度,是适应依法行政新形势的需要,是深化政府机构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加强政府法制建设的需要,是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各地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规定》,熟悉《规定》内容,理解《规定》的精神实质及其施行的目的、意义,利用各种有效形式广泛宣传《规定》。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都要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采取集中学习与分散学习相结合的方式,认真学习《规定》,充分认识实施好《规定》的重要意义,带头把《规定》学习好,宣传贯彻实施好。省政府法制办要结合《规定》的实施,统一组织全省行政执法机关领导和执法人员的学习培训。各地各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要本着学用结合的原则,按照省的统一部署,抓好学习培训工作。广大行政执法人员,每年参加集中学习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小时,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适应依法行政新形势的要求。同时,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单位要充分发挥宣传舆论工具作用,采取各种生动有效形式,向广大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宣传《规定》,使之家喻户晓,使全省形成学法、知法、守法和严格依法行政的法治环境。
      三、严格实施各项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规定》确立的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首长负责制和行政执法中的宣传、培训、亮证执法、委托执法、公示告知、听取、听证、案件审核、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罚缴分离、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诉、统计分析、监督检查、违法行为追究、考核评议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登记、确认、公告、执法证件管理、规范性文件备案、解释等各项制度,是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必须做好的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制定落实措施,将行政执法责任制扎实有效地开展好。要全力推行行政告知制度。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具体行动行为时,必须向当事人祟行政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和执法权限。实施行政检查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内容和要求,告知行政检查所依据的法律规范。从事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的执法机关应在工作窗口挂牌公布工作人员的姓名、证件号码和办事程序。罚款决定与收缴分离,必须在2002年1月1日前全部施行到位。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做到指定银行工作。
      四、接受监督,加强督查,依法追究执法违法责任人的责任。
      各行政执法机关的所有行政执法行为,都必须自觉接受执政党的监督和权力机关、司法、舆论、社会各界民主监督以及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对于人民群众的投诉举报,必须立即查处。同时,各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加强对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重大问题应当向政府主要领导报告,采取措施,有效解决。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监察、人事等部门要与行政执法机关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共同做好对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工作。
      五、加强领导,提供条件,将行政执法责任制纳入各地各部门工作目标考核范畴,及时总结推广先进典型。
      根据《规定》,“行政执法责任制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一把手”,要对本级政府、部门及其所辖区域行政系统的行政执法责任制负总责,切实承担起领导责任,将这项工作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经常听取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在矛盾冲突和利益冲突等关键问题上,要坚持原则,支持政府法制机构和各有关单位开展执法责任制,把行政执法责任制纳入政府、部门目标管理,一级抓一级,对不力者要追究责任。全省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推行,省政府决定,今年作好准备,2002年正式评议考核。行政执法责任制目标考核分按占政府目标责任制10%的比例确定,与政府、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一并进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分办法,由省政府法制办提出意见报省政府审定后下发执行。
      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注意做好总结推广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先进经验、宣传典型工作。
      六、加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建设,不断提高法制工作队伍素质,保证行政执法责任制贯彻实施工作的顺利进行。
      《规定》第四条明确提出: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具体工作由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政府部门承担法制工作职能的机构承担。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和部门承担法制工作任务的机构,应当深感责任重大,必须抓紧抓好,积极主动做好各项具体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门特别是主要领导应当根据本地本部门实际,解决好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必须的人员和经费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在机构改革中加强政府法制建设的精神,机构改革中,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各地各部门应当使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同本地本部门政府法制工作任务相适应,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充分发挥他们在政府工作中的参谋、助手作用。通过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使政府的立法工作、执法工作和执法监督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不断提高各级政府、政府部门依法行政水平。
      各地各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要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研究、落实。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及时报送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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