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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武汉市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2012-05-25 12:07:56  执法支队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市国土规划局拟订的《武汉市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方案》已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五月八日
 
 
 
武汉市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
工作方案
(市国土规划局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根据国土资源部和省国土资源厅的部署,为确保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顺利开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检查目标及依据
(一)目标任务
通过开展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发现、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根据检查结果,对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严重地区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下同)主要负责人进行警示约谈,督促整改;依据《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以下简称15号令)和《武汉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96号),对违法用地严重地区的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实施问责。
(二)工作依据    
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以《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6号,以下简称《通知》)及《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察工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为依据。往年工作中适用,但《通知》和《规范》中没有明确规定的技术要求和政策界限,不再作为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的工作依据;《规范》与《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通知》为准。各区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通知》和《规范》的有关要求与规定开展内外业核查、整改查处、督查和统计汇总等工作,认真填报《通知》所列统计表格,确保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切实提高执法检查效果。
二、检查对象
2011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的对象是国土资源部下发的2011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中的疑似违法用地图斑。
2011年度矿产卫片执法检查的对象是国土资源部下发的矿产疑似违法图斑。
  三、组织领导及分工
(一)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全市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领导,成立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的市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成人员名单附后),全面负责卫片执法检查的组织、协调、督查和指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规划局,负责处理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日常事务。
(二)工作分工
各区人民政府是此次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责任主体,全面负责本辖区内发现的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整改工作,组织对违法用地及违法占地上违建物进行制止、拆除、没收、复耕复绿等工作;负责做好群众及企业的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国土规划部门负责对此次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进行查处;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指导、督促各区按要求填写各类表格。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此次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中查实的违法用地案件所涉及的责任人进行处理;对各区和相关部门开展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实施问责。
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此次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中发现的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
城管部门在各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实施对违法占地上违建物的拆除工作。
农业、林业部门负责对拆除后的违法用地现场进行复耕复绿。
公安等司法部门要密切配合,对国土规划部门移交的案件做到快受理、快立案、快查处、快执行、快结案。
住房保障房管部门负责提供、审核保障性住房及安居工程计划指标范围,对违法占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和交易手续,不得发放《房屋销售许可证》或《房屋预售许可证》。
信访、供水、供电、供气、广播影视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违法用地的查处整改以及宣传报道工作。
四、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2年2月1日至4月30日)
研究制订全市工作实施方案,召开动员大会,做好全市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培训工作,向各区人民政府下发2011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图件数据。
 各区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并根据本方案要求制订具体工作方案,召开动员大会进行部署。同时,准备各种图件、资料及工作所必需的装备并确保工作经费。
(二)核查、整改查处阶段(2012年6月30日前)
各区人民政府以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图为依据开展核查、整改和查处工作。在有关卫片图件数据下发前,各区人民政府对土地变更调查成果中确认的违法用地可先行开展核查、整改和查处的前期工作。
2012年5月20日前,市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将抽调相关单位工作人员,组成联合督查组,对各区人民政府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012年5月31日前,各区人民政府完成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整改查处工作,填写相关统计报表,撰写检查情况汇总分析报告并上报市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2年6月15日前,各区人民政府积极配合省国土资源厅开展督查工作,并根据上级的督察意见进一步组织核查整改。2012年6月20日前,市国土规划局将我市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初步成果数据上报省国土资源厅。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2年8月15日前)
2012年8月5日前,各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土资源部的审核及部级督查意见组织进一步整改纠正,对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将工作情况报告及相关数据统计报表上报市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2年8月10日前,各区人民政府做好迎接省级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在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均通过省级验收后15日内,由市国土规划局向省国土资源厅报送我市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情况报告及相关数据统计报表。2012年8月15日前,做好迎接国土资源部检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四)约谈问责阶段(2012年9月15日前)
市国土规划局、监察局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全市卫片执法检查情况进行排序,并提出警示约谈和问责建议名单报市人民政府,挂牌督办一批重大、典型案件,督促开展整改查处工作。 
五、工作措施及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区人民政府要深刻认识开展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集中时间、集中精力、集中人员开展此项工作,做到机构落实、人员落实、经费落实。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于每周召开一次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参加的调度会,及时了解掌握各区工作进度情况并实施督办、催办工作,指导、协调和解决各区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根据市调度会精神督促有关职能部门对违法用地下达停建、拆除通知,组织拆除、没收、复耕复绿等工作,对违法用地案件要逐宗查处,逐一销号,确保卫片执法检查顺利开展、整体推进。
建立工作信息周报制度。周报时间自各区卫片图斑下发之日起,至全市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结束。每周四中午12:00前,各区卫片工作领导小组向市卫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以下内容:一是上周工作进展情况;二是工作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三是有关建议。
(二)严肃查处违法行为。各区人民政府要按相关政策要求,认真开展核查工作,确保核查结果真实,定性准确,填报正确。对发现的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认真开展整改工作。要坚持既查事、又查人的原则,对违反党纪政纪的,要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对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对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未依法处理的,一律不得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既要严肃查处个案,同时也要依据15号令和市人民政府令第196号的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实施问责。在查处工作过程中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宣传,正确引导舆论,做到查处一案,处理一人,教育一片。
各区人民政府对在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梳理分析,逐一提出整改意见,建立相应的工作预防机制,杜绝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
(三)主动整改消除违法状态。国土资源部在《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方案》中明确了有关政策界限,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准确把握有关政策界限,在2012年6月30日前,主动整改违法行为,消除违法状态,把本地区违法占用耕地面积比例降至最低,确保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四)准确报送工作情况和统计数据。各区人民政府和国土规划部门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图斑核查和数据上报层层签字制度,确保各类数据真实、准确。2011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的各表格,填表人必须签名,并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直接责任;各级领导要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审核签字,并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领导责任。所有上报的各类统计数据报表,电子数据与纸质数据必须一致,纸质报表必须由填报人和审核人签名,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经区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审核同意后上报。
 各区人民政府上报的工作情况及数据同时采用纸质报送和电子报送两种方式。纸质一式三份报市卫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电子数据随纸质报表一并报送。
(五)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各区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本方案规定的时间,认真制订工作方案,周密部署;相关部门各司其职,统筹兼顾,协同推进,确保按时完成检查工作,及时逐级上报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情况报告和相关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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