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拟订的《武汉市2012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方案》已报经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3年7月9日
武汉市2012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
工作方案
(市国土规划局 2013年7月9日)
根据国土资源部和省国土资源厅的部署,为确保2012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顺利完成,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任务
通过开展2012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发现并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根据检查结果,评估一个地区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状况,对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严重地区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下同)主要负责人进行警示约谈,督促依法依规管地用地、管矿用矿;依据《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以下简称15号令)和《武汉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96号)对违法用地严重地区的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实施责任追究。
二、检查对象和工作依据
(一)检查对象
2012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对象为部下发的疑似违法用地图斑。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2012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75号),在完成地方用地管理信息补充举证和确认工作后,对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中新增建设用地图斑与部综合信息监管平台建设用地审批信息仍不一致的新增建设用地,作为疑似违法用地图斑纳入土地卫片执法检查。
2012年度矿产卫片执法检查的对象是部下发的矿产疑似违法图斑。
(二)工作依据和政策界限
2012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以《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2012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3]47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察工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为依据。《规范》与《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通知》为准。
2011年度卫片执法检查相关政策界限中,“6·30”违法用地补办用地手续和拆除复耕政策停止执行。其他有关政策界限延续不变。
对符合“一户一宅”等条件的农村宅基地和已经依法取得采矿权但尚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采矿用地涉及的违法用地,在实施责任追究时,不计入违法占耕地面积比例。
三、组织领导及分工
(一)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全市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领导,成立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的市2012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成人员名单附后),全面负责卫片执法检查的组织、协调、督查和指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规划局,负责处理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日常事务。
(二)工作分工
各区人民政府是此次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责任主体,全面负责本辖区内发现的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整改工作,组织对违法用地上的建(构)筑物进行制止、拆除、没收、复耕复绿等工作;负责做好群众及企业的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国土规划部门负责对此次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进行查处;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指导、督促各区按要求填写各类表格。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此次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中查实的违法用地案件所涉及的责任人进行处理;对各区和相关部门开展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实施责任追究。
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此次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中发现的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
城管部门在各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拆除违法用地上的建(构)筑物并及时清理拆除现场。
农业、林业部门负责对拆除后的违法用地现场进行复耕复绿。
公安等司法部门要密切配合,对国土规划部门移交的案件做到快受理、快立案、快查处、快执行、快结案。
住房保障房管部门负责提供、审核保障性住房及安居工程计划指标范围,对违法用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和交易手续,不得发放《房屋销售许可证》或《房屋预售许可证》。
信访、供水、供电、供气、广播影视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违法用地的查处整改以及宣传报道工作。
四、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3年7月31日前)
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成立武汉市2012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全市工作实施方案,召开动员大会,做好全市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培训工作。2013年5月,转发2012年度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图件数据;2013年7月,转发2012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图件数据。
各区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并根据本方案要求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召开动员大会进行部署。同时,准备各种图件、资料及工作所需的装备并确保工作经费。
(二)核查、整改查处阶段(2013年8月31日前)
各区人民政府以2012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图件为依据开展核查、整改和查处工作。在国土资源部下发卫片图件数据前,各区人民政府对土地变更调查成果中确认的违法用地要先行开展查处整改工作。
2013年8月10日前,市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将抽调相关单位工作人员,组成联合督查组,对各区人民政府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013年8月31日前,各区人民政府完成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整改查处工作,填写相关统计报表,上报市国土规划局。
2013年9月5日前,市国土规划局通过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信息系统将我市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初步成果数据上报省国土资源厅。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3年11月31日前)
2013年9月10日至30日,各区人民政府接受省国土资源厅联合验收组对全市各区开展的省级验收,并根据省级验收意见组织进一步整改纠正、完善退回数据。
2013年10月1日前,各区国土资源局必须将卫片最终成果通过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信息系统上报市国土规划局,不得逾期。
2013年10月5日前,各区国土资源局在报经本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将工作情况报告及相关附表报送市国土规划局,市国土规划局将卫片最终数据成果通过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信息系统上报省国土资源厅。
2013年10月10日前,在报经武汉市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将工作情况报告及相关附表报送省国土资源厅。
2013年10月15日至11月31日,各区人民政府做好迎接国土资源部检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四)约谈问责阶段(2013年10月30日前)
市监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国土规划局根据全市卫片执法检查情况进行排序,并提出警示约谈和问责建议名单报市人民政府;挂牌督办一批重大、典型案件,督促开展整改查处工作。
五、工作措施及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人民政府要深刻认识开展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做到机构落实、人员落实、经费落实。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定期召开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参加的调度会,及时了解掌握各区工作进度情况并实施督办、催办工作,指导、协调和解决各区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卫片执法检查顺利开展、整体推进。
建立工作信息半月报制度。每月15日和30日中午12:00前,各区卫片工作领导小组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向市卫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以下内容:一是工作进展情况;二是困难和问题;三是有关建议。
(二)认真组织核查,严肃查处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要按相关政策要求,认真开展核查工作,确保核查结果真实,定性准确,填报正确。对发现的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认真开展整改工作。要坚持即查事、又查人的原则。对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未依法处理的,一律不得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三)严格成果上报,确保数据真实
各区人民政府和国土规划部门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各类数据真实、准确。所有上报的各类统计数据报表,电子数据与纸质数据必须一致,纸质报表必须由填报人和审核人签名,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经区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审核同意后上报。
各区人民政府上报的工作情况及数据同时采用纸质报送和电子报送两种方式。纸质一式三份报市卫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电子数据随纸质报表一并报送。
(四)按照时间要求,完成工作任务
各区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本方案规定的时间,认真制订工作方案,周密部署;相关部门各司其职,统筹兼顾,协同推进,确保按时完成检查工作,及时逐级上报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情况报告和相关数据。
联系人:但卫斌 电 话:82736882
市2012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
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张光清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 组 长: 马泽江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薛红文 市监察局局长
盛洪涛 市国土规划局局长
成 员:潘汉生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
吴 清 市发展改革委主任
彭 浩 市城乡建设委主任
何 艳 市住房保障房管局局长
干小明 市城管委主任
陈邂馨 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局长
唐本忠 市农业局局长
陈 伟 市林业局局长
强汉生 市信访局局长
李双利 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熊 波 市公安局副局长
关维强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秦吉斌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甄 别 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副主任
孙步月 武汉化工区管委会副主任
黎东辉 江岸区人民政府区长
张俊勇 江汉区人民政府区长
景新华 硚口区人民政府区长
徐洪兰 汉阳区人民政府区长
张幸平 武昌区人民政府区长
何建新 青山区人民政府区长
陈新垓 洪山区人民政府区长
刘子清 东西湖区人民政府区长
彭巧娣 蔡甸区人民政府区长
胡亚波 江夏区人民政府区长
陈 平 汉南区人民政府区长
吴祖云 黄陂区人民政府区长
余世平 新洲区人民政府区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国土规划局办公,由盛洪涛兼任主任,马文涵兼任副主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