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政策法规
关于印发《支队长办公会议制度》、《工作例会制度》、《每月要事通报制度》的通知 

2014-03-07 11:49:59  

各队室:

为了规范支队会议内容和程序,及时、全面掌握支队工作动态,加强会议和工作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提升工作水平,特制定《支队长办公会议制度》等三项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5月24日

支队长办公会议制度

 

    一、为使支队长办公会议规范化、制度化,提高行政效能,根据支队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支队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如有紧急或特殊问题需要支队长办公会议研究决策的,可根据需要报经牵头负责的副支队长同意后随时召开。

二、支队长办公会议参加范围为支队领导班子成员,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根据会议需要可确定其他列席人员。支队长办公会议由牵头负责的副支队长召集和主持,牵头负责的副支队长或两名以上的其他班子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会议改期。

三、支队长办公会议遵循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按民主商议、牵头负责的副支队长集中意见决策的程序,形成支队长办公会议的决议。

四、支队长办公会议事范围:

1、传达上级重要会议精神、上级领导重要指示,研究确定落实方案。

2、研究确定支队年度工作计划,目标任务的分解、调整,工作总结。

3、研究确定重大案件的处理和执行。

4、研究基本建设重大问题;

5、研究年度经费预算,重要物品的购置、临时性开支超过10000元的支出、职工福利性支出等重要财务支出事项。 

6、研究重大人力资源调配问题;

7、其他需办公会研究的事项。

五、支队长办公会议会务工作由办公室承办。办公室应完整、准确地做好会议记录,会议结束后可根据需要起草会议纪要,报支队长签发。

六、支队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由支队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抓好具体事宜的督促落实。

七、参加会议的人员应遵守会议纪律。作到不迟到早退,不泄露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因故无法参加会议的人员,需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八、支队长办公会研究复杂的业务问题时,可请法律顾问列席参与,并发表法律意见。

九、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工作例会制度

 

一、为及时了解各队室工作情况,互通信息,有效解决日常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支队工作例会制度。

二、支队工作例会每周召开一次,时间为周一上午9:00。如遇特殊情况改期,由办公室另行通知。

三、支队工作例会参加范围为支队领导班子成员,协助支队领导工作的干部,各队室负责人。工作例会由办公室承办,支队负责人主持。支队负责人因故不能参加,可委托其他领导班子成员主持召开会议。

四、支队工作例会议事范围:

1、传达上级领导重要指示和会议精神,部署落实相关工作。

2、通报各队室上周工作完成情况;

3、布置本周工作任务;

4、研究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暂时无法议定的事项,可提交支队长办公会审议。

5、其他需要提交工作例会研究的事项。

五、参加工作例会的人员应严肃会议纪律,不迟到早退。如因故无法参加会议,班子成员和协助支队领导工作的干部应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各队室负责人提前向分(协)管副支队长请假并委托队室其他相关负责人参加。

六、办公室应组织好会议,完整、准确地做好会议记录。各队室应做好上会准备工作,会后落实好会议部署任务和议定事项。

七、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每月要事通报制度 

 

一、为全面掌握各队室工作动态,督促各项目标任务的落实,经研究,特制定每月要事通报制度。

二、每月要事通报具体内容为:

(一)本月接转上级转办、交办件及其完成情况; 

(二)本月办理案件等主要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三)本月主要会议工作部署及其完成情况;

(四)其他需要通报的事项。

三、通报程序如下:

(一)收集材料: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上午下班前,各队室书面整理好本月工作情况,报分管支队长审签后反馈给支队办公室。

(二)起草与审核:办公室汇总起草《每月要事通报》,并报请支队负责人审核。

(三)发送通报:《每月要事通报》原则上于下个月第一周发送至局相关领导、支队领导及各相关队室,以供参阅。

四、各队室整理每月工作情况时,应当确保内容全面、真实,并严格按照要事通报的要求,及时将工作情况书面反馈给办公室。

五、办公室汇总起草《每月要事通报》时,要严谨、细致,作到通报内容准确、重点突出、讲求实效。

六、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 关 闭 -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执法监察支队主管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信息中心技术支持
地址:武汉市江岸区四唯路特1号 邮编:430014 电话:82736895
鄂ICP备19009074号    鄂公网安备 4201020200026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