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计算机管理,保障我单位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和上级部门关于加强计算机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计算机包括支队内各队室办公室所有的计算机及附属设备。
第二条 办公室负责支队计算机管理工作。队室负责人为本队室计算机管理责任人,计算机使用人为直接责任人。
第三条 支队日常办公使用局内网系统,严禁向内网系统拷入软件或文档,应严格遵守使用制度,重要文件和软件要存档或备份。未经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准擅自将内网系统的资料和软件提供给外部人员,违者将给予严肃处理。
第四条 为方便必要的对外联系,各队室预留相应的互联网接口,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必须与支队内部网络物理隔离。登录互联网应当遵守国家有着法律、法规,严禁登录、浏览黄色网站,严禁利用网络使用来源不明、可能引发计算机病毒的软件。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重要文件等严禁在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上存放。
第五条 计算机为工作设备,未经办公室同意,任何队室不得自行调换、拆卸、处理计算机及附属设备。任何人未经使用者本人同意,不得使用其计算机。严禁工作时间利用计算机进行游戏、聊天或与业务无关的活动。
第六条 不准做任何与业务无关的操作,严禁随意变更计算机网络设置、系统设置,私自安装和使用软件或光盘,以免影响网络运行。严防计算机病毒,对新购进或交流的软件、光盘 , 使用前要查、杀病毒。
第七条 任何人不得私自将计算机 ( 笔记本电脑 ) 及其它附属设备带回家中或其它场所。确因工作需要,须经队室领导同意,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并严格履行借用登记手续。
第八条 使用计算机必须熟悉操作规则,严格遵守操作规则。使用计算机结束后,要关闭计算机。
第九条 计算机及附属设备与其它(如空调、照明、电风扇等)要分相用电,严禁其它用电设备使用计算机用电线路。主机、打印机、显示器的每次关开机时间间隔在一分钟以上。
第十条 计算机上严禁搁放物品,严禁将易燃、易爆、易碎、易污染和磁性物品及有腐蚀性和刺激性固、液、气体物品放置计算机旁。使用的曲别针、大头针等金属物品应妥善存放,防止掉入机器,避免造成事故。
第十一条 如果发现异常情况,如异味、冒烟、打火、异常声响等,应及时关闭计算机,切断电源,保护现场,做好记录并报告办公室,通知计算机管理人员查修,在故障不明之前严禁启动计算机。非专业人员严禁擅自打开机箱自行修理。
第十二条 计算机耗材要根据实际需要,由办公室统一购进,统一发放,并做好入库、出库登记。不得私自下载、打印与工作无关的材料,严格控制材料消耗,出现问题及时纠正。
2014年4月21日
|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执法监察支队办公室 |
2014年4月21日印发 |
校对:李凯 |
打印:殷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