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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 

2015-05-15 09:08:03  执法支队

武土资规发〔2015〕83号

各区(分)局、局属事业单位、机关各处室:
    现将《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2015年5月14日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
工作规范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本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按照“谁制作,谁公开;谁获取,谁公开;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信息公开责任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准确地公开本单位制作或获取的政府信息。
    第四条 市局成立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局领导担任,成员由机关各处室、区(分)局、局属事业单位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局公开办”)为日常工作机构,设在信息中心。
    行政审批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归口管理,负责行政审批及政务服务的信息公开组织协调工作。
    财务处、政治处负责财务、人事管理信息公开组织协调工作。
    办公室负责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
    政策法规处负责信息公开工作程序、文本的合法性审查,组织办理信息公开的行政复议、诉讼等法律事务。
    机关党委负责政府信息的新闻媒体发布及政务微博监管。
    监察室负责信息公开工作政务监督。
    机关各处室、区(分)局、局属事业单位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主体,负责按照规定提供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办理信息公开复议答复和诉讼案件应诉等工作。
    第五条 局公开办是局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机构,具体职责是:
    (一) 组织制定局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和组织开展政府信息公开文书标准化工作;
    (二)组织编制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起草和发布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三)督促检查全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
    (四)负责市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收件、受理和转办,组织协调信息公开答复工作;
    (五)对局属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指导、检查、考核;
    (六)与信息公开相关的其它工作。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载明局信息公开的内容、公开深度、公开方式、公开时限等内容。按照“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各信息公开责任主体应当对事项进行保密审查,填写《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将保密要求纳入《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明确局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形式,包括公开地址、查阅方法、联系方式等内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政府公报、文件查阅中心和新闻发布会;
    (二)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
    (三)国际互联网站;
    (四)机关办公地点提供的便民措施; 
    (五)其他便于公众获得信息的方式。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应当载明全年主动公开及依申请信息公开工作情况,以及由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引起的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情况。市局于每年3月31日前,各区(分)局于每年3月21日前,公布上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情形。
下列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与国土规划管理相关的政策法规、规划;
    (二)机构职能;
    (三)行政权力事项和办事指南;
    (四)行政权力事项办理结果;
    (五)其它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三)处于内部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以及内部管理信息;
    (四)其它依法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可依法申请信息公开。
    第十条 局公开办应当在窗口和局门户网站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样式表格。局公开办窗口人员应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咨询服务工作,指导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的原则提交申请。对书写有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记录服务。
    第十一条 信息公开责任单位根据申请内容按以下情况作出答复: 
    (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我局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我局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四)申请内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规定的政府信息的(举报投诉、核实情况、咨询问题等),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政府信息;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移送国家档案馆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查阅;
    (六)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七)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八)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出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十二条 答复内容应当符合保密管理规定,对涉及的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涉密的,按照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第十三条 信息公开承办单位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时间内。
    第十四条 局公开办负责对全局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定期予以通报,考核结果纳入局年度工作目标考核。
    第十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局年度预算,以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范的,由局监察室向有关处室(单位)发出限期整改通知,拒不整改的,按有关规定对责任处室和人员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各区(分)局参照本规范制订各自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第十八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局公开办负责解释。《关于印发武汉市国土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武土资规发〔2012〕18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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