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土资函〔2014〕849 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办理质量,强化集体决策和内部监督,规范行政执法权,促进依法行政,防控廉政风险,根据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和《湖北省国土资源厅“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会议审查,是指全省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级执法监察机构承办的已立案查处的重大、疑难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进行集体审议,并提出处理意见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会议审查,应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 四 条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会议审查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分管执法监察工作的负责人召集并主持,下列人员参加: (一)执法监察处(科、股)负责人; (二)执法监察总队(支队、大队、局)负责人; (三)相关业务部门(单位)负责人; (四)承办案件的执法监察人员; (五)主持人认为应当参会的其他人员。 第 五 条 按照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谁立案谁审查的原则,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案件,应当进行会议审查: (一)省、部级以上领导人批示要求查处的; (二)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交办、挂牌督办的; (三)本级以下(不含本级)人民政府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 (四)违法占用基本农田或其他土地违法情节严重的; (五)因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在全省范围内造成重大影响或引起群体性事件的; (六)涉及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分建议的; (七)依法需要向司法机关移送的; (八)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发现确有错误,需要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九)经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程序,需要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十)省级以下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 (十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认为应当进行会议审查的。 第 六 条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会议审查应在案件承办单位查清违法事实,形成案件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的基础上进行。 第 七 条 会议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案件事实是否清楚; (二)案件定性是否准确; (三)违法主体是否准确; (四)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 (五)行政处罚程序是否合法; (六)行政处罚标准、幅度是否适当; (七)对有关责任人提出的处分建议或向司法机关移送是否适当; (八)其他需要会议审查的内容。 第 八 条 会议审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会议审查的具体工作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执法监察机构负责; (二)会议审查前 3 日,执法监察机构应将审查的内容告知相关业务部门和参会人员; (三)案件承办人介绍案情,提交案件调查报告和其他相关材料、证据,并就主要违法事实、提出的处理意见和法律依据等作出说明; (四)参会人员按照审查内容,就案情和处理意见进行提问和讨论; (五)会议主持人根据审查讨论情况,提出相应的审查意见: 1.审查认为案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法律依据正确、查处程序合法、处理意见适当的,提出同意案件调查报告或者审查报告的意见; 2.审查认为行政处罚标准、幅度、处理意见不适当的予以纠正; 3.审查认为违反查处程序的,予以纠正,提交下次会议再审; 4.审查认为案件事实、证据需作进一步补充调查的,要求进一步核实情况,查清事实,补充证据,提交下次会议再审; 5.审查认为定性不准确、适用法律不正确的予以纠正,提交下次会议再审; (六)会议审查争议较大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提交厅(局)务会议审定。 第 九 条 参会人员应当根据其所在部门(单位)的职能职责,按审查内容发表意见,并对该意见负责。 第 十 条 会议审查应当制作审查记录。审查记录应当如实准确地记载参会人员发表的意见和审查形成的结论。 审查记录由案件承办人负责,经参会的人员签字后,一并归卷存档。 第十 一 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分建议书和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应当按照审查意见确定的原则作出。如在主要事实、违法性质和处罚决定等方面需改变审查结论的,必须提交下次会议再审。 第十 二 条 参会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向外泄漏案件审查的相关内容。 第十 三 条 对应当进行审查的违法案件而未予会议审查的,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 第十 四 条 本制度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1 年 5 月 18 日施行的《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会审办法》同时废止。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 2014 年 8 月 12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