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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土资源行政执法面临问题的业务探讨 

2015-03-12 10:23:36  

一、当前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中面临的突出问题

  近年来,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在局党组的坚强领导及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下,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积极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新开工项目核查等各类专项行动,严肃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树立了执法监察权威,执法监察地位明显提升,执法环境有了很大改善。但执法难、难执法的问题依然存在。

  1、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屡禁不止

  当前工业化发展、城镇化提速和新农村建设对土地资源的巨大需求,与国家宏观调控和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的硬性约束,形成了矛盾焦点与难点。在利益驱动下,一些地区未批先用、非法占地、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以租代征等违法行为仍屡禁不上,时有发生。虽然我们打击的力度很大,但违法用地现象仍未杜绝。具体来讲:一是国家、省重点项目拆迁安置用地和临时用地未经审批。为加快重点项目的建设速度,这些项目的安置用地基本上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且部分安置用地由于选址不符合规划,无法予以审批,导致违法占用耕地大量增加。二是重点工程、基础设施项目用地违法。一些县市区的道路建设、景区开发、新城建设用地手续不完备。三是园区用地违法违规。全市大部分园区用地均不同程度地存在未报即用、边报边用、未供即用等违法违规现象。有的园区用地管理混乱,用地既未报批,供地也不按程序,国土部门执法阻力很大。园区边报边用违法用地项目占用耕地面积大,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违法占用耕地的比例。四是传统产业违法用地现象突出。五是村民建房和乡镇企业用地违法违规占用耕地。一些乡镇为招商引资,非法转让、以租代征提供土地,导致一些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集体土地甚至耕地开办企业。六是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和报批制度执行不到位。一些县市区设施农业用地没有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实行备案,对养殖、休闲观光农业等用地缺乏有效的引导和监管。一些项目借休闲观光、设施农业之名,大行开发之实,不经合法审批,非法占用土地进行非农建设。

  在矿产资源违法违规问题方面,矿山企业违法勘查开采、越界开采现象虽有所好转但仍存有反弹及多发现象,执法监察工作面临着重大考验。

  2、执法监察队伍建设亟待加强

  当前执法监察系统人员力量仍然比较薄弱,尤其是基层国土所、县市区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严重不足,执法车辆、照相机等执法装备配备不足,现有执法监察力量已经远远不能满足和适应当前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同时,执法人员的年龄结构不尽合理,文化水平参差不齐,对执法业务缺乏系统的学习和培训,以致有时在办案过程中出现取证不全、定性不准等问题,影响了办事效率,执法人员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

  3、强制执行权力较弱,法律法规亟待健全。

  现行的政策,法律法规并未赋予国土资源监察执法人员在查处土地违法行为时一些必要的权力。如强制执行权。在调查过程中,我们可以要求当事人配合调查工作,但对于一些不配合调查的当事人却无法采取强制措施查案。在制止非法占用土地行为的过程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向违法主体下发《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在书》,作为一种约束性行政行为,它是制止或终止违法行为继续的一种手续。但在实施工作中,收效甚微,缺乏强制力,效力仅仅停留在书面形式上,往往出现了执法难员前脚走,违法抢建者紧接着继续抢建的状况。另外,按照法律规定,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上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具有行政处罚权,但遇到违法者妨碍公务时必须由公安机关对其进行处罚,如果公安部门不配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则束手无策,同时对已生效的处罚,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缺少必要的强制执行手段,若要强制执行则必须向法院申请。

  另外,即使个别条款有执行权,在实际中都不便于操作。如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对非法占地的处罚是没收或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但是如何拆除(没收),由谁来拆除(没收),怎样拆除(没收),法律没有做出明确性的强制规定,因而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人员在实际案件查处工作中存有一定难度。

  4、协管部门配合欠缺

  这主要表现在联合执法中部门配合不够,移送案件执行难。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过程中,国土部门执法往往孤军作战,没有形成与城建规划、纪检监察、公安、司机机关等部门综合立体作战的格式。移送案件执行难、难执行也是影响国土资源监察权行使的关键因素。由于法院执行难度大,很多案件法院以暂缓执行为由退回案件,在民众中引起了强烈反晌,导致法院失去了维护法律天平的尊严,政府失去了执行的权威,国土资源部门执行艰难。

  5、工作体制(机制)不尽完善

  当前国家土地管理体制与审批机制不能很好衔接,用地报批周期较长,客观上造成一些重点项目用地边报边用。如一些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工期紧,急于开工,而现行的用地审批手续相对滞后,过程较复杂,施工单位为节约时间,在未办理好用地手续的情况下就开始动工建设。还有部分矿种的采矿许可证需要由市、省甚至部级国土资源部门颁发,手续烦琐,办理时间过长,而一些单位和个人因受利益驱使,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便开始擅自采矿。

  二、突出问题存在的原因分析

  1、基层国土所职能发挥欠缺到位,违法违规问题发现难

  受经费及人员编制等原因的限制,目前各基层国土所人员少,车辆少,动态巡查难以全方位覆盖,且违法用地、违规采矿大多发生在城镇郊区、偏远农村及山区,而基层国土所作为执法监察的前沿阵地职能还未能得到有效发挥,对其辖区内的日常巡查监管未能完全到位,进而无法及时做到违法违规问题的“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今后需要改进强化此方面工作。

  2、执法环境有待改善,违法违规问题调查取证难

  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当事人往往不配合,经常存在推三阻四不愿接受调查的情况,或不肯接收法律文书,甚至出现围攻执法人员,暴力抗法等现象;矿产违法一般情况下采取“游击战术”,且当事人很少出现在违法现场,并与当地居民事先有所约定,导致当事人身份不容易确认,另外缺少取证手段,即便当事人身份确认,但其财务状况仍难以调查,无法完全查清违法所得。

  此外,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发展经济,完成经济指标,违法违规使用土地,依法用地意识淡薄,因而在查处这类案件的过程中,地方政府行政干预力量较大,国土资源部门作为同级政府的职能组成部门,执法过程经常面临尴尬。

  3、执法监察手段偏软,违法违规问题查处难

  这主要表现在现有的国土资源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没有赋予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行政强制权和强制执行权,使得违法案件查处到位难度较大,特别是国土资源部、省厅挂牌督办的案件,硬性规定既查事又查人,但在实际查处和执行过程中难度更大。同时,面对土地执法监察的高压态势,违法用地者直接对抗法律法规的行为逐渐变换为采取更为隐蔽的手段来钻法律法规的空子。如一些违法用地者直接未批先用、少批多用、非法买卖的行为有所收敛,但在批准用地后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建筑容积率,从中谋利;再如,当滥占耕地、低价出让土地、越权批地等违法行为遭到国家严厉控制和打击后,又出现新的违法征占土地的形式,少数地方以通过与村集体直接私下签订协议租用土地并改变土地用途为名,行违法占用土地之实的所谓“以租代征”便是其中之一。在关闭超深越界矿山方面,虽然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中详细规定了超深越界应予关闭的7种情形,但地方政府出于经济发展、群众就业、社会稳定等因素考虑,关闭矿山的积极性普遍不高。

  三、工作建议

  1、加强宣传,营造国土资源规范化管理氛围

  进一步加强土地、矿产等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使各级政府领导,特别是基层政府领导,切实增强依法管地用地、依法管矿用矿意识,增强其责任意识,正确处理好社会经济发展与国土资源管理的关系。继续加强普及性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特别是村组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依法用地、采矿。

  2、强化巡查监管,防范新的违规违法行为发生

  重点做好动态巡查工作。坚持预防为主、事前防范和事后查处相结合的方针,加大土地和矿产资源执法动态巡查的力度,突出对重点项目区和矿区的集中巡查,做到超前防范。强化监管责任,对日常动态巡查、专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土地、矿产违法案件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局报告,实行报告、通报、检查、考核、奖惩等巡查管理机制,确保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有效遏止。

  3、夯实基础,提升队伍素质与执法效能

  落实足够的工作经费,配备必要的车辆、摄影摄像器材、手持GPS定位仪等执法装备,保障日常执法监察工作的需要。加强业务培训,通过培训班、赴外地学习考察等形式,有针对性地开展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知识的培训工作,大力提高各级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规范执法程序,不断加强基层队伍的专业化、规范化建设,增强队伍整体素质和执法效能。

  4、严格考核,完善执法监察管理体系             

  努力构建和完善政府主抓、部门协作的执法监察管理体系,并严格落实责任机制。明确县(市)局、乡镇、办事处的主要领导作为土地、矿产监管第一责任人,将各级政府履行耕地保护和国土资源监管职责纳入政绩考核。对本辖区内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防控不力,致使违法违规现象严重,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的,按规定实行问责。加强与公安、检察、法院以及纪委监察部门的配合,建立起部门联动机制。对一些大要案件,公检法及纪委监察提前介入,参与调查,督办处理,有效地解决执法手段软弱的问题。

  5、创新机制,提升执法监察工作效能

  建立信息化监督机制,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强化执法监管,公开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建立重点建设项目联系制度,及时了解重点项目和工业园区的用地需求,指导督促用地单位及时组织报批。全面深入推进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用更规范的执法行为,完善的执法程序和严格的制度来促进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有效开展。实现执法监察手段创新。构建统一的综合监管平台,建立起使用方便、适应多层次需求的现代化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监控和案件查处信息系统,真正实现 “天上看,网上管,地上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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