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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依据、程序、时限 

2015-01-13 09:08:55  执法支队
(一)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四、《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五、《闲置土地处置方法》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九、《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二)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程序
一、立案
二、调查取证
三、审理
四、告知
五、听证(非必经程序,当事人在3日内提出听证要求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举行7日前书面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等事项)
六、处理
七、送达(《行政处罚法》第40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八、执行(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
九、结案
 
(三)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时限
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违法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做出处罚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不得超过三个月。
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从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限为2个月;当事人从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起诉期限为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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